房屋修繕法律專欄十六:當室內裝修施作不涉及分間牆之變更 要不要申請許可?
房屋修繕法律問題 修繕現場 修繕合理範圍 修繕問題與干擾 修繕法規 建築法規作者: tabc-01
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是當建築物整建而施作或變更室內裝修者要怎嚜申請房屋修繕許可。
1.申請種類:
A.住宅:免辦申請許可。
B.集合住宅(專有部份):
a.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市計畫內六樓以上或都市計畫以外四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1000㎡之集合住宅):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如另需申請變更使用者,得併案辦理。
b.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免辦申請許可。
2.受託單位:
A.設計: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設計技術人員。
B.施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或室內裝修施工技術人員。
3.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4.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九十五條之一、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5.法律效力: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而擅自裝修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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