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新聞分析: 奢侈稅相關規定整理

買屋注意事項 買屋購屋

作者: Mike Tsai

2011-05-10 22:53:00 by Mike Tsai @ 宜修網 [引用來源]

奢侈稅是近來大家很關心的重點新聞,因此我先前就想整理一些相關資訊讓大家參考,不過由於之前似乎政府方面也還在規畫,因此我詢問了一些單位,都沒有比較好的答覆。最近隨著總統親自公布後,財政部的施行細則也出來了,讓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去了解相關規定。

在房屋買賣的這個部份,算是奢侈稅爭議的重點,這大概是因為買遊艇、買飛機、買皮草的哪些,真的是要很有錢的人。但講到房子,影響的層面跟人數就會比較多些,也因此爭議似乎不少。但奢侈稅到底會不會打到一般老百性,我想真正的施行辦法才是重點。

首先,第一個重點自然是:到底哪些房子買賣會被課奢侈稅?我們先看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以下條文部分都用斜體)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也就是說,如果兩年內要轉手的房屋,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就會被視為是投資行為,進而課以奢侈稅。那麼接著看看第五條: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同土地稅法第五條)

二、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也就是說,不受奢侈稅影響的房屋係指:有辦法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的唯一房屋。此外,針對戶籍登記這點,財政部公佈的施行細則還有個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稱自住房地,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一、 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 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之期間屆滿一年。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稱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銷售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那麼,對於換房屋的民眾,就會有比較大的影響了,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換屋一族,那麼在買新賣舊的行為,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買了新的之後,一定要在一年之內把舊的賣掉,否則就要等兩年屆滿才能賣掉才不會被課奢侈稅!

至於,上面第十四條第二款(要設籍滿一年),則專指合建的部份,不包含自住設籍的部份,也就是說自住設籍不需要滿一年。

從以上條文看來,奢侈稅唯一不會影響到的,就是名下(以一個家庭為單位)只有一戶民產的家庭,擁有兩戶以上(含兩戶)的家庭,如果太快速的轉手(兩年內)就會被視為投資行為了。也因此,對於買新賣舊的民眾,一定要在一年內賣掉,否則就會被課奢侈稅。

對於條文有興趣的版友,可以參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土地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