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法律專欄十一:法定空地綠美化變更的話 該怎麼申請許可?
房屋修繕法律問題 修繕合理範圍 修繕法規 住宅美觀作者: tabc-01
最近剛好防水版主談到了屋頂花園的防水問題,我則來談談因為修繕而造成原有法定空地之綠化有變更時要怎嚜申請?
- 整建項目:建築物整建而致原有法定空地之綠化或保水變更(如屬開放空間範圍者,得併入第(七)項開放項目辦理)。
A.變更部份非屬原核定範圍者:免辦申請許可。
B.變更部份係屬原核定範圍者:
a.樹種更換而與原核定計畫相同且不低於綠化面積(或二氧化碳固化量、保水指標值)者:免辦申請許可。
b.與原開放空間、綠建築專章或都市設計審議核定計畫不同者: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受託單位:如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八條、第九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第十七章(綠建築)與各所在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都市設計審議規定。
- 法律效力: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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