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法律專欄五:住宅改建申請許可種類(一) 建築物主要構造部份變更

房屋修繕法律問題 修繕合理範圍 修繕問題與干擾 修繕法規

作者: tabc-01

2009-01-10 09:22:00 by tabc-01 @ 宜修網 [引用來源]

相信大家看完這麼多條文後,會更希望了解當家中要進行房屋修繕整建時,究竟需要申請哪些許可,才不至於觸法。更有鑒於站上有人問到屋頂改建要申請的許可,因此我先針對建築法中針對建築物主要構造部份變更需要申請的部份做個說明:

舉凡要修繕的項目包含:

A.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或樓地板之變更。
B.屋頂之變更。

 

需注意下列申請種類:
A.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或樓地板之變更:

(a)未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申請修建執照。
          ‧任何一種均未達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b)有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申請增建執照。          


B.屋頂之變更:(按:屋頂之變更非屬變更使用範圍)
(a)未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將原有屋頂部份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申請改建執照。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申請修建執照。
‧任何一種均未達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加蓋鐵皮隔熱屋頂:免辦申請許可,但應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檢討建築物結構安全性。
‧屋頂防水隔熱材之修繕更新:免辦申請許可。
(b)有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申請增建執照。

至於要如何申請呢?

  • 受託單位:如需辦理申請許可者:

(a)申請建造執照:
‧設計人或監造人: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承造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
(b)申請變更使用: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 洽辦機關: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公園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七十三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 法律效力:
    (a)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           
    未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分別處罰如下: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b)擅自使用: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